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91财保18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10号楼5157室。
被申请人: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华北国际物流交易中心一期内编号E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33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