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曹梅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振玉,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藁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2.87元,减半收取3091.43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胡 婧
审 判 员 马少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壮森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