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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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7民初2287号
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仲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慧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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