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1712号
原告:北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东芦垡村民委员会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339980XH。
法定代表人:林淑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莉思,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25615Q。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
原告北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全部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