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1民初225号
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7-40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
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瑜  春
审 判 员   刘敬青
人民陪审员    王文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尉  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