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3民初330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25615Q。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
原告***与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 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星颖
书 记 员 张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