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122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
法定代表人:荀臻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勇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1**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特2号安邦大厦5楼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成都勇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德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计534.5元,由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