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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917号
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丛
代书记员  刘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