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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冠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5执340号之一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冠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志诚投资有限公司、利川中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陟、韩梦、史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264322.21元(含未缴的执行费),已执行到位5386.25元,未执行到位43258935.96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鄂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周铁金
书记员  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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