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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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7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309W。
法定代表人:潘进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10970.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瓯北镇XXX的不动产已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瓯北镇XXX、瓯北镇XXX的土地使用权、瓯北镇XXX的土地使用权;2、被执行人名下有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胜达×××、北京现代牌×××、桑塔纳牌×××、梅赛德斯-奔驰牌×××、北京现代牌×××、帕萨特牌×××、帕萨特牌×××、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雅阁牌×××;3、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4、被执行人持有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51%股权、永嘉县安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70%股权、温州新顺民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永嘉凯拓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60%股权、永嘉县共建劳务有限公司80%股权。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瓯北镇XXX、瓯北镇XXX的土地使用权、瓯北镇XXX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并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胜达×××、北京现代牌×××、桑塔纳牌×××、梅赛德斯-奔驰牌×××、北京现代牌×××、帕萨特牌×××、帕萨特牌×××、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北京现代牌×××、雅阁牌×××。(查封期限二年,从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51%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从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永嘉县安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70%股权、温州新顺民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永嘉凯拓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60%股权、永嘉县共建劳务有限公司8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从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已发函相关法院参与分配函。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810970.48元,未缴纳执行费71454.85元。
因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移送破产,同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