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顺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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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
法定代表人: 潘进云。
被执行人:施长峰,男,1985年0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31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施长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芦潮港镇古棕路168弄75号302室【所有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4)第209317号】的房产所有权。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