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恢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屏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7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30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2558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7月1日,本院恢复本案执行。 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车辆已经被本院轮候查封,已经向当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系被执行人农民工工资发放账户,本院不做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综上,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2执恢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