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5660号
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99374203。
法定代表人:李韬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麟,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守明,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1月10日,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2876.5元,由原告重庆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德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娇娇
书 记 员 秦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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