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3239号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城33号金地汇A区5-2、49号金地汇B区5-1,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8774873489K.
法定代表人:何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该公司经理。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8.96元,由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仲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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