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085号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U9781Y。
经营者:张跃容,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元,本院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