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