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