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210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423元,退还原告***39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