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621执保1245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号5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5821211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621民初30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963336.3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保全费。被执行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15963336.38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承办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