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及现场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现有房源,二期开发正在进行之中,目前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需待被执行人具备二期房源时方具备执行条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征询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2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彭玉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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