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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何,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经理。
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23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58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及线下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23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孙将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