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1221民初543号
原告:韩蓓,女,汉族,1968年5月18日生,居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陇鑫(原告韩蓓的丈夫),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两当县城东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国堂,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男,35岁,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纲,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成县。
原告韩蓓诉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陇鑫、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6日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借款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2015年2月15日,被告***委托廖义付给韩蓓20000元,但当时未拿回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韩蓓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韩蓓出具借条一份。现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韩蓓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韩蓓向寥义出具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寥义(文体局西看台工程)现金贰万元整。(退质保金),收款人韩蓓,2015年2月15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复印件一张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韩蓓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为凭,原告韩蓓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原告韩蓓与被告***未约定明确归还时间,故其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提出2015年2月15日委托廖意已归还原告韩蓓借款,但原告韩蓓在该收条上注明收到的20000元为退质保金,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韩蓓所收此款,就是被告***归还2011年6月16日所借原告韩蓓的借款,因此对于被告***的辨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无直利害关系,原告韩蓓要求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主体不当,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韩蓓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 周亚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