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两当县城东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成,男,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小霞,女,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魁星阁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告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0000元;被告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4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天水市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唐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