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两当县城东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市水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魁星阁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水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天水市水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45000元。本院依法向天水市水润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221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富红
书 记 员 唐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