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飞工贸有限公司、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两当县城东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飞工贸有限公司依据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2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196479.62元,并归还钢管(ф48)2363.02米、扣件(ф48)5356套。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网络资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冻结银行存款33320元,其中执行款3058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飞工贸有限公司领取,执行费2740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由于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飞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飞工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法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富红
书 记 员 唐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