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民初1593号
原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两当县城东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1,女,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杨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2(系王某丈夫),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2、王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生
人民陪审员    王蓉
人民陪审员   孙玉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郑永婷
书 记 员   许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