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8执5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7日,现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两当县城东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2日,现住重庆市合川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330.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重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其他货币9245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旭东
审判员  马 高
审判员  苏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