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8民初14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两当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与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