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8民初14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两当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与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