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县宏峰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施工队长,住甘肃省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汉族,个体建筑从业者,住甘肃省徽县。
上诉人徽县宏峰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两当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600号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1023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庞 红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