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保121号
申请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很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553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3年6月5日,汉族,住岳池县。
申请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光华的财产在215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78号2层447.1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蒗彝族自治县支行账户62×××61内存款人民币3824.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曾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