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平,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苏市鲁鑫石材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黄河路建材市场115号。
经营者:刘乃宝,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审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建平因与被上诉人乌苏市鲁鑫石材店、原审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42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建平于2022年5月1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上诉人吴建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淑 桂
审判员 马明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