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54194号 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55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碟,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附1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441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兴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鑫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碟,被告恒大鑫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华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46784.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846784.5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了《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及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17年4月10日开工,2018年3月19日竣工验收并经被告审批通过。2019年5月20日,双方完成结算,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846784.53元未付。 被告恒大鑫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金额、资金占用损失,待举证质证环节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结算资料、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恒大鑫泉公司作为发包人,四川华兴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水库旁。3、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199263.1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43648.06平方米,车库49775.15平方米,公建面积4171.48平方米,配套设施0平方米,设备房1668.41平方米,共有居民1781户。1座开闭所,共5所配电房,其中1#公用配电房2*800KVA+2*630KVA变压器容量,2#公用配电房2*800+2*630KVA变压器容量(其中部分供3期公建配电房用电负荷),3#公用配电房2*630KVA变压器容量,4#公用配电房2*800KVA变压器容量,1座专用配电房1*800KVA变压器容量,1座发电机房。公用配电房净空高为3-3.6米,开闭所净空高为4米。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供配电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按照供电局审核通过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施工,包括为满足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按时完工并验收合格、通电所需的一切工作。第五条:质量保修期1、本工程属于甲方产权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甲供设备、材料除外),自工程验收合格通电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4、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余额(须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及其他乙方应付费用)。第六条:合同工期(本工程分期实施,具体分期以开工令为准,每期工期按下述执行):1、开工日期及工期:合同工期100个日历天,含竣工验收合格、全部正式通电。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本工程分期实施,具体分期以开工令及甲方工程部指令为准。3、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提出并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予顺延。3、本合同所要求的工期,若无特别说明,均按日历天计,且已包含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因素。第八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二)、本合同采用含税包干总价的计价方式,本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19442041.00元。工程造价明细表见附件五,乙方对工程价格清单完整性负责,如有错漏项目,视为已包含在包干总价中。上述包干总价包括: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原开闭所修建公摊费、方案报审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审查费、监理费、报建报验费、人工费、机械费、设备材料费、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费、措施项目费、施工配合费、设备材料检验费、利润、税金、风险费、所有与供电部门和政府部门协调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等本专用配电工程从优化深化设计到全部工程完成并验收通电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包括并网接电技术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端装置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本合同包干价款中已按本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包装运输、施工技术、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移交、样品、管理、利润、人材机(设备)等价格上涨因素、风险费、税金、费用等因素,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实施且已包含在包干总价内。5、结算方式:1)、工程结算价=合同包干总价+设计变更费用+签证费用+补充协议费用。第九条:付款方式1、预付款:乙方提供按时通过用电部门审批通过的正式施工图,甲方现场代表发出首期开工令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2、各期工程付款节点:(1)当期主要材料设备按时货到现场(要求主要设备全部到场,材料到场率达到90%或以上),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当期工程包干价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2)当期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具备通电条件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包于价的25%作为工程进度款。年5(3)当期工程全部通电并正常运行一周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期工程包干价的85%作为工程进度款;4)按甲方通知分期或合并办理结算,乙方按甲方要求送**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结算资料(一式叁份)后40天内双方办理完毕相关工程结算手续,结算完毕后15天内,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5)当期未移交供电局的配电工程结算价的5%留作专用配电质量保证金,待当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并移交甲方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扣除维保修费用、甲方代扣代付费用后15天内无息付清专用配电质量保证金余额。(6)当期移交供电局的配电工程结算价的5%留作公用配电质量保证金,待甲方收到生效的当期工程《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后,扣除维保修费用、甲方代扣代付费用后15天内无息付清公用配电质量保证金余额。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义务及现场代表2、乙方义务2.16合同签订当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元整,否则甲方有权从任一笔应付款中直接扣留同等金额。乙方出现任何违约情形,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费用。第一期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的一半,最后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并且专用配电工程移交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2018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22836.58元。 2019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 2017年4月10日工程开工建设,2018年1月19日组织竣工验收。 2017年4月9日,四川华兴公司申请拨付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备料款。恒大鑫泉公司予以同意。 恒大鑫泉公司向四川华兴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7年5月11日付款1943408.2元;2017年9月12日付款5832612.3元;2017年9月30日付款4855510.25元;2018年2月8日付款1611504.31元;2018年6月14日付款970000元;2019年1月23日付款22836.58元;2020年4月10日付款807040元。 恒大鑫泉公司通过开具商票形式向四川华兴公司付款为2020年6月27日795893.4元;2020年9月16日101932.23元;2019年8月29日228365.78元。 四川华兴公司和恒大鑫泉公司均确认上述付款中包含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777040元和质量保证金897825.63元。 2019年5月20日,双方形成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7956512.68元。 四川华兴公司和恒大鑫泉公司均明确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含税包干总价为¥19442041.00元,与结算金额存在差异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尚有部分未进行施工。结算是仅针对四川华兴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的结算。未施工原因为后续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后续能够继续施工。 四川华兴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2018年2月27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一半970000元; 2、2019年7月22日工程款进度申请表,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807040元; 3、2019年5月30日工程质保金申请表,申请退还质保金。 4、2018年2月27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请25-28#楼一户一表工程,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228365.78元。 5、与备注名为恒大预算部万媛媛的微信聊天记录,在2022年3月11日发送了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结果汇总表,载明,1、合同包干价19616041元,备注合同金额19442041元+甲改乙变电器174000元;2、未施工部分-1629780元;3、罚款-10000元;4、赶工奖22836.58元;5、核减金额42585元;结算小计17956512.58元。 恒大鑫泉公司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余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称对建设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字人的身份无法核实;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无法核实,不是办理结算的合法授权代表。 恒大鑫泉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资金审批表2份,转账凭证1份。资金审批表载明为2019年4月22日支付重庆恒大山水城10KV施工电缆迁改工程承包合同质保金,按原合同约定,留合同包干总价3%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合同包干价为217671.07元,本次应支付金额为6530.14元。2019年12月17日支付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赶工奖,应付金额为672003元。转账凭证转账金额为678533.78元。恒大鑫泉公司拟证明此款应当作为其已付工程款扣除。 四川华兴公司对资金审批表有异议,认为系恒大鑫泉公司自行制作。对收到款项无异议,但是支付的其他工程的款项,并非本案工程款。 本院认为,四川华兴公司所举示的证据1-4的形式均一致,加之恒大鑫泉公司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应当予以采信。对证据5虽恒大鑫泉公司对聊天对象的身份提出异议,但从其发送的内容来看,与双方结算单主要内容一致,故对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恒大鑫泉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中的资金审批表因四川华兴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转账凭证本院予以采信。 四川华兴公司认为,1、2017年5月11日付款1943408.2元中实际付款3888408.2元,其中冲抵履约保证金1940000元和扣除工程罚款5000元;即为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总价款20%工程进度款;2、2017年9月12日付款5832612.3元,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总价款30%的进度款;3、2017年9月30日付款4855510.25元,其中扣除了工程罚款5000元,即为合同约定的第三笔25%的进度款;4、2018年2月8日付款1611504.31元和2019年8月29日228365.78元,即为合同约定的第四笔付至85%的进度款;5、2019年1月23日付款22836.58元即为赶工奖;6、2020年6月27日795893.4元和2020年9月16日101932.23元为退还的5%的质保金;7、2018年6月14日付款970000元和2020年4月10日付款807040元,为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故主张恒大鑫泉公司已付款项中应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即1629780×75%=1222335元。故恒大鑫泉公司针对双方已结算部分的已付工程款仅为16109728.05元。 本院认为,四川华兴公司与恒大鑫泉公司所签订的《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均认可工程结算价为17956512.68元。 对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尚有未完工部分双方均予以认可,也认可未完工部分还需继续施工。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恒大鑫泉公司的付款情况,应当认定恒大鑫泉公司的已付款中包含了未施工部分的进度款。四川华兴公司要求按其提交的重庆恒大山水城三期25-37号楼及2、3号车库公配和专配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结果汇总表中确定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1629780元来确认符合实际,该部分的进度款的75%即为1222335元。 对于恒大鑫泉公司所举示的678533.78元的付款是否在本案中扣除的问题,从恒大鑫泉公司自己所举示的资金审批表来看,其中的6530.14元为支付重庆恒大山水城10KV施工电缆迁改工程承包合同质保金,也即非本案的工程款。另678533.78元四川华兴公司认可收到,但辩称非本案的工程款,故应当由四川华兴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其主张,但其未举证,故该款应当作为本案的工程款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故恒大鑫泉公司在本案中的已付工程款为16109728.05元+678533.78元=16788261.83元。 恒大鑫泉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为17956512.68元-16788261.83元=1168250.85元。 由于双方均认可质保金已退还,故该笔款项应当为工程款,最晚的支付时间节点应当按“结算完毕后15天内,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约定来进行确认,即为2019年5月20日后的15天内,2019年6月4日前。恒大鑫泉公司逾期支付该笔工程款,应当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8250.85元; 二、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168250.8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1.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10.53元,由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62.9元,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4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