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26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西区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550号A区。
原告***与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百合提亚尔木合塔尔
书 记 员 陈 菊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