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603民初535号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对原告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中军
人民陪审员 李世蓉
人民陪审员 陈孝秋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