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8执177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3,017.00元,执行费2,945.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沙声山
审 判 员 谢旭刚
审 判 员 李 建
法官助理 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