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铭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3民初434号
原告成都铭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起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蓝天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铭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铭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铭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鲜梅
法官助理 李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