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东路424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8410380。
法定代表人梅金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00万元本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税后月息15‰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终止经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于2009年3月23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18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希望自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此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特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丽中执字第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吴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