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恢9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东路424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841038-0。
法定代表人梅金芳。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莲民初字第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莲民初字第字第34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