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丽莲商初字第1870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大洋河小区21幢602室。
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东路4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梅金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4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7年6月12日至2009年3月28日的利息为50250元,从2009年3月29日起的利息按每月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