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丽松执民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余金女。。。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曾海土。。。农民。。
申请执行人:阙祖富。。。农民。。
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金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2010)丽松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2011)丽松商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松阳县旧城改造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松阳县旧城改造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三十五万元(应支付给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