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叶万元,岁。
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梅金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民初字第45号调解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款41450元及诉讼费418元、执行费5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38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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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