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02民初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环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4103803。
法定代表人:梅金芳。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投资需要于2007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因被告经营困难,双方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还款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被告分别于2011年1月28日和2013年2月8日还款40000元和24000元。剩余本金36000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丽水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