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602民初5880号
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纸房路**。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生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芦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