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567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梳池社区长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9272712X3。
法定代表人:冯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洛江花园第四幢J单元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72031308W。
负责人:梁富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1442X。
法定代表人:吴应权,职务不详。
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115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4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遵义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黔0304民初1156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守松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