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5758号
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升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14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50010K。
负责人:雄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5870元,由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