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盈某某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云3123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盈**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3123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盈**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云3123执1182号,立案执行标的17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8130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盈**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除在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姐列村民小组数据中心内有小变压器25台,本院已依法查封,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另案处置,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盈**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只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683200元即可,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253800元及相应利息的追偿。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恢复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2)云3123执恢153号,恢复执行标的683200元。 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依照双方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执行款68320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683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至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对被执行人盈**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