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28313J,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701、7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2月0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4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