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14执异28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建司)申请执行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进行司法评估后,被执行人兴竹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评估程序违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选择评估机构问题。本院依法通知当事人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并采取公开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机构,并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进行公开,符合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规定。兴竹公司、兴茂公司经通知未参与摇号,不影响机构选定结果,因兴竹公司、兴茂公司未到场,故未领取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亦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在《委托评估书附表》上载明的评估移送日期,为本院执行部门向对外委托部门移送评估日期,附表上的评估移送日期2019年7月1日与执行部门移送的实际日期2019年8月1日不一致,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并非在移送评估机构后才作出选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执行人员选取评估机构时在场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同诚评估公司成都分公司具有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参与评估人员均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具有评估资格。评估对象系由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根据需要予以决定,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系同诚评估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本院执行部门沟通后确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判、执行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决定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故符合法律规定。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依托本院执行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未违反法院委托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如有出入,可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但异议人目前并未提供出足以影响评估机构调整或重新进行评估的材料。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注册评估师按相关规定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法院工作人员在场,该公司存有现场勘验笔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鉴定需要检查、勘验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组织安排,并通知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的实地勘验符合该规定。
再次,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关于评估价值及没有技术报告的异议,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技术报告,并对评估结果的异议作出了书面回复。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省六建司申请执行兴竹公司、兴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12日,本院对涉案项目委托司法评估,经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评估后作出重庆同诚[2××9]成估字第0××1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省六建司、兴竹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司公司不服,提出异议。
另查明,中建三局二建司在与兴竹公司、兴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竹公司名下盛世香河二期房产共计356套进行了查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建三局二建司申请执行兴竹公司、兴茂公司一案,中建三局二建司提出了评估、拍卖申请,在本院接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后,向中建三局二建司公司表示需预交整体评估、拍卖的全部费用,但该公司因担心评估费用过高,只同意在保全范围内承担评估费用,后经本院执行承办法官再次进行沟通,中建三局二建司公司表示保留评估拍卖,但对预交整体评估、拍卖费用事项需向总公司进行报批。鉴于案涉项目的处置涉及利益主体较多,时间紧迫,在不能及时获得答复后,本院执行部门启动了以省六建司为申请人的评估、拍卖程序。
关于委托评估事实,审查如下:本院执行部门于2019年8月1日移送对外委托部门对案涉项目进行司法评估。本院在摇号前已电话通知兴竹公司、兴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录音,但其未按时参加。另查明,本院通知中建三局二建司工作人员,如该公司申请评估需于2019年8月2日14时带申请书到本院选定评估机构,但该公司未到场。2019年8月2日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于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由省六建司单方参加公开摇号,随机确定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首选评估机构,备选机构为: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来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机构,省六建司领取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此次摇号业主代表、物流港中心工作人员及执行人员在场。后大策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委托确认函》表示该公司无资产评估资质,无法接受委托。因2019年8月2日选定三家机构均为工程造价类机构,无法完成资产评估委托。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上午11点34分通知兴竹公司、兴茂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家祥前来我院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赖家祥关机无法联系。2019年8月9日下午两点,本院再次于第十四法庭在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由省六建司单方公开摇号,最终随机确定评估机构首选机构为中证房地产评估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备选机构为同诚评估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评估机构的选定,本院已同步在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且摇号人在所选择评估机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鉴于在确定评估费用过程中,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表示按造价类标准应在200万元—800万元区间收取评估费,不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评估费收费标准,本院决定由备选机构第一顺序号的同诚评估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8月12日同诚评估成都公司工作人员来本院领取委托书及附表。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进行评估的材料来源由本院执行部门提供,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对盛世香河二期在建工程进行现场勘查,该公司估价师及估价从业人员到场,本院工作人员在场,具体评估过程附有现场勘验笔录并在评估机构存档。在省六建司、中建三局二建司、兴竹公司提出异议后,同诚评估成都分公司已提交技术报告和关于评估价值异议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评估拍卖申请书》、《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表》、《委托评估审批表》、2019年8月2日和2019年8月9日网上摇号记录及笔录、《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委托确认函》、《司法评估工作函》、《司法委托评估书》及附表、《介绍信》、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照片、实地勘察表等材料在卷为证。
驳回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建军
审判员 李 冯
审判员 余 晨
书记员 叶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