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998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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