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1398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川0113民初1526号案件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且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川0113民初15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悦
书 记 员 徐千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