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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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21执2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海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3126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二、2023年1月13日、1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
三、2023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申请撤回执行。
据此,鉴于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2821执2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扎雅夫
人民陪审员 **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巴音桑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