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海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21执2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海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3126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二、2023年1月13日、1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 三、2023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申请撤回执行。 据此,鉴于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2821执2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扎雅夫 人民陪审员    **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巴音桑 书记员    ***